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19-12-02 10-50
嘉宾简介: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副会长。著有《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令行则国治,法治兴则国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本期栏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请他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进行深入阐释。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和必然要求 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有哪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焦洪昌:在法治建设领域,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宪法的几次重大变化。比如1954年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任务、公民的权利等。这是一部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对中国走向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也为改革奠定了基础和指明了方向。 2018年的宪法修改则是将我们改革进程中形成的一些重大实践、理论成果吸纳进来,比如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外,在立法上也有一些重大的事件,比如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使我们在民事领域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使“民告官”问题得以实现,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记者:您觉得这些年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积累了哪些有益的经验? 焦洪昌:首先,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让党的领导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没有坚强的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所以我们特别强调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其次,是国家机关要守法。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要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的法治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政府自己首先要受到法律的管控。掌握公权力的人如果不守法,法治就很难推进。所以我们制定了监察法,从法治上保证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最后,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要求。 记者: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怎样的意义? 焦洪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从1954年的工业化,到上世纪80年代的“四个现代化”,再到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都是在围绕国家的现代化来奋斗。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用一些方法途径,比如通过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实现国家的治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令行则国治,法治兴则国兴。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里面谈的治理实际上有4个治理:体系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依法治理,而依法治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和必然要求,关系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通过确立国家一系列重要制度并保证其实现,形成长期有效的治理方式,构建科学全面的治理体系。 比如,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除此之外,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军事制度、外交制度等都是由宪法确认并保证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最终实现现代化的治理。 这种现代化的治理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从民族的角度来讲,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记者: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看待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 焦洪昌:依法治国是对整个国家来讲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方面我们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一套法治体系。 依法执政是针对执政党讲的,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要努力建立科学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更重要的是,党自身也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 依法行政,关注的是各级政府及公职人员如何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这三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只有党坚持依法执政,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才可能实现;只有三者都按照各自的规则去行事,才能真正有序地实现法治的价值和目标。所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法治国家是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以法律加以约束和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更多关注的是社会的组织、社会的人员,他们怎么能够在法治社会里面生存。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必须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凝聚了社会的共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记者: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此次全会提到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如何评价我国现行宪法的优势? 焦洪昌:中国宪法应该说是一部好宪法,好在什么地方? 首先,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核心等。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以后,中国的社会转型、社会发展在不断地演进,我们也是随着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问题不断的深化和认知的完善,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比如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一个基本理念入宪,在这些的基础上2018年又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 可以看到,中国宪法是与时俱进的,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既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同时又保证了宪法能够与时俱进,这是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的。 其次,它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凝聚了社会共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保持持续稳定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显著提升,这些都离不开宪法的基础性保障。这说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要求的。 记者: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应该如何健全宪法实施的途径和方式? 焦洪昌:第一个途径就是循着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几个环节来开展。 首先是立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原则性、根本性、纲领性的特点,宪法要想真正转化成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规则,就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但是这个任务并没有完成,还有很多方面的法律需要制定和完善,需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个是执法。我们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真正完成“放管服”任务。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是要依宪行政,所以我们需要加强将宪法精神落实在依宪行政上,保证宪法规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第三个是司法。司法机关要真正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把宪法的精神、原则体现在司法运行过程中。第四个是守法。让宪法的原则、精神能够深入社会各行各业,让人们真正形成宪法的观念,做宪法的忠实捍卫者。 另一个途径就是在制度上保障宪法真正得到实施。 首先要加强宪法解释,制定宪法解释程序;其次要加强合宪性审查;再次是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备案时,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事后审查,也就是对已经审查过的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主动审查。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宪法、立法法中规定的具有审查权的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的权力,完善审查的程序性规则,使备案审查制度得到确切落实。 最后一个途径就是落实违宪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对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对一些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并向全社会公开违宪案例,通过生动的实践,让人民感受到宪法的权威性和违宪的严重性。(记者 王雅婧 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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