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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来源:jiwei2015    时间:2019-06-11 10-2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精神,全面深化赤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惩治力度,赤壁市纪委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和当前我市查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正告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心理,尽快投案,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存在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包庇、纵容黑恶犯罪;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对黑恶势力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以普通人员代替黑恶势力骨干成员顶包办案;接受黑恶势力及其亲属吃请和赠送礼品礼金;违法违规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查处;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式为黑恶势力谋利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如实向组织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凡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
      五、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或者本通告发布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违法,甚至销毁证据、转移涉案款物、相互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组织行为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六、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信请寄:赤壁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邮编:437300
      来访请到:赤壁市瑞通大道192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5室)
      举报电话:(0715)5368256  17771519900
中共赤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赤壁市监察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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